被告人任某,私营企业主。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2017年3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汉伟,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牟汉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系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2016年11月5日死于交通事故)系该公司监事。
2015年6月至8月,经赵某联系,以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四次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32908.13元。
当庭出示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被告人任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书格具体联系。
第一次开票后,其发现嵊州新博纺织品公司没有打来货款,就找这笔销售的联系赵某书格赵某书格这才承认是虚开的发票,然后把开票款的收入给其分了。
所开的32张发票均按5.93%的税率向国税局缴纳了税款赵某书格分给其15000元左右开票所得愿意退出,请求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赵某提议并与嵊州新博公司联系,开票的钱也是先转到赵某账户。
特别是被告人第一次开票的供述,证明任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
开具涉案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分别缴纳了78218.62元、67844.62元42396.38元税款,在认定任某犯罪数额时应予扣除。
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任某和赵某一起获利30590.38元,愿意积极退赃,没有犯罪前科。
对任某的量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建议适用缓刑。
提交2018年3月6日临西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临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月、8月份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系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6年11月5日死亡)系该公司监事。
2015年6月至8月,经赵某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四次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667661.69元,税额共计532908.13元。
除缴纳开票税款188459.62元以外,二人非法获利30590.3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2015年5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2015年6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2015年8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
2、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虚假销售涤棉布的出库单及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汇款的业务回单;
3、临西县瑞临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和应收账款账页;
4、被告人任某供述,2015年5月的一天,赵某对其说我们公司现在效益不太好,资金紧张,他有个客户让给开一些增值税发票,按照价税合计6%付给开票费。
其也就同意了。
2015年5月21日,赵某拿着对方公司的开票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给其。
对方公司叫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账号37×××90,开户行中国银行嵊州支行。
赵某让其向对方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59896元,税额168531.94元的增值税发票。
其按照赵某的要求在瑞临公司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2015年6月17日,赵某又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701400元,税额101912.82元。
6月24日,赵某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70445.69元,税额126475.01元。
2015年8月25日,赵某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35920元,税额135988.36元。
以上四次共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667661.67元,税额532908.11元。
销售货物的名称全部是涤棉布。
发票由赵某交给对方的公司。
赵某按照开发票价税合计的6%给了其三次开票费,其中2015年5月69500元,6月94300元,8月56100元。
其将缴纳税款后的钱和赵某平分,没有在瑞临公司记账。
为应付国税局查账,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临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账户汇过6次款,共计921893元。
瑞临公司通过几个账户转账,将这些钱全部回流给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5、临西县国税局2018年3月6日出具证明: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税号130535560486301。
2015年5月、6月、8月份销售收入9257552.34元,共缴增值税548928.17元,税负5.93%。
其中销售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3134753.56元,增值税188459.62元。
所有税款已在当月申报缴纳;
6、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证明;
7、临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出具到案证明,2017年3月14日9时30分,任某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到该队投案自首;
8、被告人任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但其关于犯罪数额扣减和从犯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非法所得305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2017年3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汉伟,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牟汉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系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2016年11月5日死于交通事故)系该公司监事。
2015年6月至8月,经赵某联系,以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四次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32908.13元。
当庭出示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被告人任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书格具体联系。
第一次开票后,其发现嵊州新博纺织品公司没有打来货款,就找这笔销售的联系赵某书格赵某书格这才承认是虚开的发票,然后把开票款的收入给其分了。
所开的32张发票均按5.93%的税率向国税局缴纳了税款赵某书格分给其15000元左右开票所得愿意退出,请求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赵某提议并与嵊州新博公司联系,开票的钱也是先转到赵某账户。
特别是被告人第一次开票的供述,证明任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
开具涉案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分别缴纳了78218.62元、67844.62元42396.38元税款,在认定任某犯罪数额时应予扣除。
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任某和赵某一起获利30590.38元,愿意积极退赃,没有犯罪前科。
对任某的量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建议适用缓刑。
提交2018年3月6日临西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临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月、8月份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系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6年11月5日死亡)系该公司监事。
2015年6月至8月,经赵某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四次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667661.69元,税额共计532908.13元。
除缴纳开票税款188459.62元以外,二人非法获利30590.38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2015年5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2015年6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2015年8月份临西县瑞临公司记账凭证、对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出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
2、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的虚假销售涤棉布的出库单及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汇款的业务回单;
3、临西县瑞临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和应收账款账页;
4、被告人任某供述,2015年5月的一天,赵某对其说我们公司现在效益不太好,资金紧张,他有个客户让给开一些增值税发票,按照价税合计6%付给开票费。
其也就同意了。
2015年5月21日,赵某拿着对方公司的开票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给其。
对方公司叫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账号37×××90,开户行中国银行嵊州支行。
赵某让其向对方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59896元,税额168531.94元的增值税发票。
其按照赵某的要求在瑞临公司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2015年6月17日,赵某又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701400元,税额101912.82元。
6月24日,赵某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70445.69元,税额126475.01元。
2015年8月25日,赵某让其向新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35920元,税额135988.36元。
以上四次共向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667661.67元,税额532908.11元。
销售货物的名称全部是涤棉布。
发票由赵某交给对方的公司。
赵某按照开发票价税合计的6%给了其三次开票费,其中2015年5月69500元,6月94300元,8月56100元。
其将缴纳税款后的钱和赵某平分,没有在瑞临公司记账。
为应付国税局查账,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临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账户汇过6次款,共计921893元。
瑞临公司通过几个账户转账,将这些钱全部回流给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5、临西县国税局2018年3月6日出具证明:临西县瑞临棉纺有限公司,税号130535560486301。
2015年5月、6月、8月份销售收入9257552.34元,共缴增值税548928.17元,税负5.93%。
其中销售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3134753.56元,增值税188459.62元。
所有税款已在当月申报缴纳;
6、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证明;
7、临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出具到案证明,2017年3月14日9时30分,任某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到该队投案自首;
8、被告人任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但其关于犯罪数额扣减和从犯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非法所得305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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