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
因嫖娼,于2017年7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街刘某开设的卖淫场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杜某发生性行为。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供述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嫖娼,于2017年7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街刘某开设的卖淫场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杜某发生性行为。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主动供述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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