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宽,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吉首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亚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吉首田家园租房生产不合格的水果饼食品销售,数量较大,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刘某某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交吉首市公安局。
刘某某宽自2013年5月22日登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2013年9月7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满后至2016年3月14日在租用吉首市乾州小溪桥田家园私人住宅以“吉首市浙温食品石”之名,生产、销售水果饼、面包和红豆饼食品。
2016年3月14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扣押水果饼661件,经对扣押的水果饼抽取样品,样品于2016年4月5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验项目酸价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刘某某宽供述共生产不合格水果饼3661件,销售3000件,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
面包和红豆饼没有存货,且销售去向无法核实,无法取样鉴定。
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宽主动来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品检验报告,糕点销售记录,情况证明,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宽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
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某某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刘某某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刘某某宽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亚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吉首田家园租房生产不合格的水果饼食品销售,数量较大,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刘某某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交吉首市公安局。
刘某某宽自2013年5月22日登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2013年9月7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满后至2016年3月14日在租用吉首市乾州小溪桥田家园私人住宅以“吉首市浙温食品石”之名,生产、销售水果饼、面包和红豆饼食品。
2016年3月14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扣押水果饼661件,经对扣押的水果饼抽取样品,样品于2016年4月5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验项目酸价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刘某某宽供述共生产不合格水果饼3661件,销售3000件,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
面包和红豆饼没有存货,且销售去向无法核实,无法取样鉴定。
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宽主动来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品检验报告,糕点销售记录,情况证明,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宽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
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某某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刘某某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刘某某宽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 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 ·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 被告人宣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