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3月起至6月1日案发,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在本区张江镇韩荡村韩家宅53号其本人开设的无名棋牌室内,提供纸牌作为赌博工具给他人进行“扎金花”、“九点”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并在庄家赢钱时,收取人民币5元或10元的红利。
201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博场所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均另行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徐辉权、李焕林、吴井祥、陈笑悦、何盛荣、陈林峰、黄人海等人的证词,证人杨显明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和收缴物品的清单,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邓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二、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3月起至6月1日案发,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在本区张江镇韩荡村韩家宅53号其本人开设的无名棋牌室内,提供纸牌作为赌博工具给他人进行“扎金花”、“九点”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并在庄家赢钱时,收取人民币5元或10元的红利。
201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博场所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均另行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徐辉权、李焕林、吴井祥、陈笑悦、何盛荣、陈林峰、黄人海等人的证词,证人杨显明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和收缴物品的清单,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邓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二、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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