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无职业。
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何雪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曾某驾驶安装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车牌号为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来到黄石市,先后开车到大冶城区和黄石城区,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占用黄石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信号,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局部阻断移动、联通网络信号,造成黄石市城区内17440个用户通信中断。
同年3月22日,被告人曾某驾车在黄石市黄石饭店附近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作案用的车牌号为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台、银灰色发射器一台、车载逆变器一个、天线一根、移动硬盘23个、调频用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国家指配给移动公司使用的频段工作,其发射功率可调,该设备对GSM移动通信终端具有短信息发送功能;该设备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黄石移动公司及黄石联通公司分别出具的伪基站影响情况说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黄石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作案用的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台、银灰色发射器一台、车载逆变器一个、天线一根、移动硬盘23个、诺基亚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何雪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曾某驾驶安装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车牌号为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来到黄石市,先后开车到大冶城区和黄石城区,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占用黄石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信号,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局部阻断移动、联通网络信号,造成黄石市城区内17440个用户通信中断。
同年3月22日,被告人曾某驾车在黄石市黄石饭店附近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作案用的车牌号为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台、银灰色发射器一台、车载逆变器一个、天线一根、移动硬盘23个、调频用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国家指配给移动公司使用的频段工作,其发射功率可调,该设备对GSM移动通信终端具有短信息发送功能;该设备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黄石移动公司及黄石联通公司分别出具的伪基站影响情况说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黄石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作案用的湘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台、银灰色发射器一台、车载逆变器一个、天线一根、移动硬盘23个、诺基亚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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