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
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发送号码很多是空号的,其患有缺钾、甲亢、高血压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同年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手机操作页面截图,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手机2台、背包1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发送号码很多是空号的,其患有缺钾、甲亢、高血压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等处公交车上,利用携带的“伪基站”设备与周围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连接,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同年8月10日11时许,李在白云区太和镇504路公交车上使用上述手段再次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手机操作页面截图,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手机2台、背包1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张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下一篇:被告人王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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