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小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挖掘机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吴家作业时,在明知该村庄25号被害人李某某房屋不具备动迁条件的情况下,仍听从他人指使,强行操作挖掘机将李某某60余平方米房屋拆毁(物损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陆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辩护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小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挖掘机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羌家村吴家作业时,在明知该村庄25号被害人李某某房屋不具备动迁条件的情况下,仍听从他人指使,强行操作挖掘机将李某某60余平方米房屋拆毁(物损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陆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宝山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武隆区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
- ·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