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22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晨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杨永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四)项、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刑期2012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原已羁押的38天已折抵刑期。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晨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杨永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四)项、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苏某某的刑期2012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原已羁押的38天已折抵刑期。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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