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08-2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戈某某(ZEWDEGETAHUNABERA),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国籍,系东北大学留学生,住东北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戈某某于2015年9月从埃塞俄比亚来到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等待攻读东北大学2016级软件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
 
2016年3月,戈某某国内的朋友J某通过脸书与戈某某联系,商定从埃塞俄比亚邮寄恰特草到中国,再由戈某某转寄到加拿大,之后,戈某某将收件地址等信息提供给J某,J某寄出邮包后将邮单号CH153038014ET发给戈某某。
 
同年5月6日,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到达沈阳市,沈阳海关在邮包内发现疑似毒品,侦查人员用其他物品替换后将该邮包按邮单地址送到沈阳市邮政局东北大学邮政所,5月16日,戈某某到东北大学邮政所取到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当场被等待的侦查人员抓获。
 
经鉴定,邮包内绿色干植物为恰特草(巧茶)[CathaedulisForssk],共净重7.634千克。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戈某某于2015年9月从埃塞俄比亚来到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等待攻读东北大学2016级软件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
 
2016年3月,戈某某国内的朋友J某通过脸书与戈某某联系,商定从埃塞俄比亚邮寄恰特草到中国,再由戈某某转寄到加拿大,之后戈某某将收件地址等信息提供给J某,J某寄出邮包后将邮单号CH153038014ET发给戈某某。
 
同年5月6日,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到达沈阳市,沈阳海关在邮包内发现疑似毒品,侦查人员用其他物品替换后将该邮包按邮单地址送到沈阳市邮政局东北大学邮政所。
 
5月16日,戈某某到东北大学邮政所取到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当场被等待的侦查人员抓获。
 
经鉴定,邮包内绿色干植物为恰特草(巧茶)[CathaedulisForssk],共净重7.634千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东北大学邮政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戈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到沈阳市邮政局东北大学邮政所欲领取邮单号为CH153038014ET的邮包,该邮包没有收件人姓名及电话,工作人员按照侦查人员指示让戈某某开取身份证明后来领取,戈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携带身份证明来领取涉案邮包时被抓获的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可证明2016年5月16日沈阳海关缉私局对戈某某持有CH153038014ET邮包一件、手机(三星GalaxyS4GT-I9500)一部、其居住的东北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宿舍X室存有的涉案笔记本电脑2台(黑色东芝、华硕牌)、手机一部(华为)、记录有涉案邮包邮单号码纸张2页(上有“CH153038014ET”字样)等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并于次日对邮单号为CH153038014ET的国际邮包进行验检查,该邮包体现邮单号为CH153038014ET,包裹内有锡纸包裹的小包4个,依次开拆并称重,每个包裹依次重量为1.950千克,1.962千克,1.939千克,2.005千克。
 
3、戈某某签写的包裹收件记录、其书写的邮单号书面材料及CH153038014ET邮件邮路信息等相关书证,可证明涉案邮件的邮寄相关信息,及戈某某有在邮局签收包裹情况,且承认其朋友J某将“CH153038014ET”邮单号包裹发给他。
 
4、被告人戈某某通过脸书与J某的聊天记录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及相关翻译件,可证实沈阳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6月20日提取戈某某电脑里的脸书聊天软件中其与J某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戈某某与J某多次交流吸食恰特草的感觉,并通过脸书商量由戈某某帮助J某在中国接收恰特草并转寄至国外的事宜,其中包括对涉案邮包的单号、邮寄地址、是否收到邮寄的恰特草及没写收件人信息需要开具学校证明才能去恰特草包裹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
 
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取样笔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植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证实2016年12月14日沈阳海关缉私局在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CH153038014ET邮件内物品提取并送检验、鉴定,涉案干燥绿色植物叶含有卡西酮,均为恰特草(巧茶)[CathaedulisForssk],净重7.634千克。
 
6、沈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出具的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沈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杜江、王光杰出具的证明材料,可证明本案侦破及被告人抓捕经过等相关事实。
 
7、护照及在学证明,可证明被告人戈某某个人基本信息。
 
8、营业执照、口译人员证明、认证证书,可证明本案侦查阶段的翻译人员具有翻译资格。
 
9、被告人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其明知涉案物品系恰特草而予以走私的事实经过。
 
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东北大学留学生。
 
我在埃塞俄比亚有一个朋友叫“J某”,是一个大学的老师。
 
2016年年初,他让我帮忙接收一个包裹然后转寄到加拿大给一个朋友。
 
他说可以因此给我一些佣金,另外也可以留一少部分恰特草让我咀嚼。
 
我告诉他我们是朋友,我帮忙不需要佣金。
 
2016年4月,他通过脸书把邮单号CH153038014ET发给我。
 
我在5月13日到东北大学西门的邮局按着邮单号取包裹,由于包裹上没有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邮局工作人员让我开身份证明才能取包裹,于是我就到东北大学开了个证明。
 
16日上午,我拿着证明到邮局把这个包裹取了出来,刚出门就被拦住带到沈阳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
 
J某告诉我包裹里是“chat”,就是恰特草,也叫“chatinEthiopia”,埃塞俄比亚茶,也就是我们埃塞俄比亚的一种植物的叶子,可以当茶叶喝,也可以当烟草吸食。
 
这种东西可以提神,我们在“斋月”的时候,一天只吃一顿饭,就靠嚼这个东西提神。
 
虽然在埃塞俄比亚买卖、咀嚼或饮用恰特草都是合法的,但是我知道它是一种毒品,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违法的。
 
我知道中国是禁止毒品进出境的,而恰特草是一种毒品,所以恰特草也是禁止进出境的。
 
在我答应帮助接收之前我就知道恰特草是违禁品,只不过当时没考虑那么多。
 
货物从埃塞俄比亚先邮给我、再由我转邮加拿大比直接邮加拿大周期长、费用高,这个邮路确实不合理,但是每天埃塞俄比亚只有一个航班到加拿大,而每天中国到加拿大的航班很多,如果直接从埃塞俄比亚邮寄恰特草到加拿大被加拿大海关查获的几率会很大,所以J某为了规避风险,把恰特草先邮寄给我,再由我从中国转寄。
 
我以前没有帮J某接受、转寄过包裹。
 
戈某某在供述中并指认为了取包而到东北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开的证明、在邮局取包裹的签收单、接收的J某从埃塞俄比亚邮寄的包裹照片、通过脸书与J某的聊天记录截图。
 
并有戈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亲笔书写的情况描述,可证明戈某某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恰特草而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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