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桑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08-2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桑某某,曾用名李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诉。
 
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KW4650摩托车经中缅边境215界桩附近非法通道走私入境至中国打洛时遇勐海县边防大队执勤人员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桑某某携带的挎包内和所穿的牛仔裤左边裤包内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37.48克、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29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37.48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29克系毒品海洛因。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走私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KW4650号摩托车经中缅边境215界桩附近非法入境至中国打洛时,被勐海县边防大队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和所穿牛仔裤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37.48克和毒品海洛因29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桑某某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毒品辨认、提取、称量、取样、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桑某某对涉案现场、涉案毒品进行指认的情况。
 
经称量,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7.48克,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9克。
 
涉案的毒品、包装物、摩托车1辆、手机1部、棕色挎包1个已被扣押。
 
3、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其中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白色条块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桑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4、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桑某某尿检结果呈冰毒、吗啡阳性。
 
5、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查获并扣押的云KW4650号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系桑某某本人。
 
6、通话清单,证实桑某某案发前手机通话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桑某某供述的“阿四”因信息不详,侦查机关无法进一步核实。
 
8、活动轨迹,证实桑某某在案发前的活动情况。
 
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桑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桑某某供称,其于2014年2月7日从打洛森林公园偷渡到缅甸,找一个叫“阿四”的人用100元买了10粒麻黄素,其吸食5粒,剩余5粒装在口香糖包装里,后偷渡返回打洛,在偷渡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挎包、裤包、口香糖包装里查获了毒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从境外携带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犯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48克、手机1部、云KW4650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
 
摩托车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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