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绵阳市。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泽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泽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同日准许,2018年5月22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招标人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三台县五里梁片区基础设施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含的全部监理内容进行招投标。
被告人黄某得知此公告后,找到鲜某(另作处理)帮忙中标该工程,鲜某答应帮忙后找到招投标掮客何某,何某又与招投标掮客范某联系,范某提出需要200万元的费用,何某便向鲜某转达相关人员需要200万元费用的情况,鲜某在得到被告人黄某同于支付后便转告何某,何某又转告范某。
后范某通过季某联系洪某1,洪某1联系了陈某,陈某直接联系本工程的评标专家蔡某和张某2,要求关照指定的公司中标。
后被告人黄某将借用的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告知了鲜某,鲜某又告知何某,何某将公司名称告知了相关人员。
2016年9月9日,工程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评标委员会(由蔡某、张某2等5位专家组成)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次中标候选人系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鲜某在得知此情况后,遂于2016年9月10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帮被告人黄某垫付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给何某。
转款当日,鲜某与何某联系好地点,由被告人黄某到约定的绵阳市涪城区丽景花城小区临江仙茶楼旁的大树下,将剩余10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
何某收到这200万元后,于2016年9月10日当天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此款交给了范某。
范某收到200万后,便把其中100万元转账给季某指定的洪波。
洪波按季洪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账给洪某1,洪某1又将其中的58万元转账给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陈某又分别给该项目评标专家蔡某送现金6万元、张某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知去的,不是抓捕归案的。
其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数额较大、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黄某得知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三台县五里梁片区基础设施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含的全部监理项目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后,为了中标该项目,遂找到其朋友鲜某帮忙中标该工程,鲜某答应帮忙后,黄某通过挂靠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将该公司名称告知鲜某。
后鲜某找到招投标掮客何某帮忙,何某又与招投标掮客范某联系,范某提出需要200万元的费用,何某便向鲜某转达相关人员需要200万元费用的情况,鲜某将情况告知黄某后,黄某表示同意。
后范某找季某运作,季某随后联系洪某1帮忙运作,洪某1联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员陈某帮忙运作,陈某之后找到负责该工程的评标专家蔡某和张某2,要求帮助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16年9月9日,工程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在蔡某和张某2帮助下,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鲜某要求黄某给付承诺的款项,黄某表示资金不足,请求鲜某先帮忙垫付,鲜某遂于2016年9月10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帮黄某垫付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给何某。
后鲜某又与何某联系好地点,由黄某到约定的绵阳市涪城区丽景花城小区临江仙茶楼旁的大树下,将剩余10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
何某收到这200万元后,于2016年9月10日当天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此款交给了范某。
范某收到200万后,便把其中100万元转账给季某指定的洪波。
洪波按季洪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账给洪某1,洪某1又将其中的58万元转账给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陈某又分别给该项目评标专家蔡某送现金6万元、张某24万元。
2016年9月14日至9月20日,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期间,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其他中标候选人举报被取消中标资格,黄某之后未向鲜某支付鲜某代其垫付给何某的100万元资金。
2017年6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黄某涉嫌行贿的线索,于当日派员到涪城区老茶树火锅店将黄某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黄某于当日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2017年7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询问通知书、到案经过、三台五里梁项目相关资料、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范某、何某、赵某1、季某、洪某1、陈某、张某2、蔡某、赵某2、鲜某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专家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所提系被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所提属行贿数额较大、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亦予以采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泽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泽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同日准许,2018年5月22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招标人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三台县五里梁片区基础设施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含的全部监理内容进行招投标。
被告人黄某得知此公告后,找到鲜某(另作处理)帮忙中标该工程,鲜某答应帮忙后找到招投标掮客何某,何某又与招投标掮客范某联系,范某提出需要200万元的费用,何某便向鲜某转达相关人员需要200万元费用的情况,鲜某在得到被告人黄某同于支付后便转告何某,何某又转告范某。
后范某通过季某联系洪某1,洪某1联系了陈某,陈某直接联系本工程的评标专家蔡某和张某2,要求关照指定的公司中标。
后被告人黄某将借用的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告知了鲜某,鲜某又告知何某,何某将公司名称告知了相关人员。
2016年9月9日,工程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评标委员会(由蔡某、张某2等5位专家组成)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次中标候选人系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鲜某在得知此情况后,遂于2016年9月10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帮被告人黄某垫付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给何某。
转款当日,鲜某与何某联系好地点,由被告人黄某到约定的绵阳市涪城区丽景花城小区临江仙茶楼旁的大树下,将剩余10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
何某收到这200万元后,于2016年9月10日当天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此款交给了范某。
范某收到200万后,便把其中100万元转账给季某指定的洪波。
洪波按季洪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账给洪某1,洪某1又将其中的58万元转账给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陈某又分别给该项目评标专家蔡某送现金6万元、张某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知去的,不是抓捕归案的。
其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数额较大、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黄某得知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三台县五里梁片区基础设施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含的全部监理项目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后,为了中标该项目,遂找到其朋友鲜某帮忙中标该工程,鲜某答应帮忙后,黄某通过挂靠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将该公司名称告知鲜某。
后鲜某找到招投标掮客何某帮忙,何某又与招投标掮客范某联系,范某提出需要200万元的费用,何某便向鲜某转达相关人员需要200万元费用的情况,鲜某将情况告知黄某后,黄某表示同意。
后范某找季某运作,季某随后联系洪某1帮忙运作,洪某1联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员陈某帮忙运作,陈某之后找到负责该工程的评标专家蔡某和张某2,要求帮助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16年9月9日,工程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在蔡某和张某2帮助下,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鲜某要求黄某给付承诺的款项,黄某表示资金不足,请求鲜某先帮忙垫付,鲜某遂于2016年9月10日,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帮黄某垫付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给何某。
后鲜某又与何某联系好地点,由黄某到约定的绵阳市涪城区丽景花城小区临江仙茶楼旁的大树下,将剩余100万元现金交给了何某。
何某收到这200万元后,于2016年9月10日当天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此款交给了范某。
范某收到200万后,便把其中100万元转账给季某指定的洪波。
洪波按季洪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账给洪某1,洪某1又将其中的58万元转账给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陈某又分别给该项目评标专家蔡某送现金6万元、张某24万元。
2016年9月14日至9月20日,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期间,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其他中标候选人举报被取消中标资格,黄某之后未向鲜某支付鲜某代其垫付给何某的100万元资金。
2017年6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黄某涉嫌行贿的线索,于当日派员到涪城区老茶树火锅店将黄某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黄某于当日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2017年7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询问通知书、到案经过、三台五里梁项目相关资料、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范某、何某、赵某1、季某、洪某1、陈某、张某2、蔡某、赵某2、鲜某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专家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所提系被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所提属行贿数额较大、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亦予以采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一篇: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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