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07-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3)新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海富),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李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带领吴洪X、徐XX、吴XX等人在新蔡县涧头乡大徐村委南程庄村民程X家进行房屋建设,因没有采取任何安全设施,导致吴洪X在使用升料机过程中从房屋四楼楼顶坠地死亡。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协议书及领条,证人徐XX、吴某X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供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征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孔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