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沈家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农经管理部门办理农业保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投保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479.61元,所得赃款被韩某某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5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沈家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农经管理部门办理农业保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投保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479.61元,所得赃款被韩某某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5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现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3月1日,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呼兰区纪委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办事处证明;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兰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合同、投保单;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确认书、明细表、证明;
6、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说明;
7、证人王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8、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全部返还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沈家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农经管理部门办理农业保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投保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479.61元,所得赃款被韩某某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5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任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沈家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农经管理部门办理农业保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投保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479.61元,所得赃款被韩某某用于个人生活使用。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5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现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3月1日,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呼兰区纪委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办事处证明;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兰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合同、投保单;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确认书、明细表、证明;
6、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说明;
7、证人王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8、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全部返还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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