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明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07-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明某,2010年2月至今担任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家国土所副所长兼会计。
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雪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明某在担任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家国土所副所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所长李某(另案处理)采用虚列地质检测员工资及炊事员工资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11800元,并予以私分,二人各实得5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明某辨称:对案件事实及犯贪污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明某在担任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家国土所副所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所长李某(另案处理)采用虚列地质检测员工资及炊事员工资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11800元(其中,虚列地质检测员工资6600元,虚列炊事员工资5200元),并予以私分,二人各实得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2、郧西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及安家国土所财务账据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陈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刘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有明显悔改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 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 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回赃款,故在量刑时对孟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 张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公款,将其中的7294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