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8-07-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甘州区仁和小区,系甘州区沙井镇武装部部长,甘州区沙井镇人大代表。
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0)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年底冬季征兵中,被告人王某某受人之托,利用担任甘州区沙井镇武装部长的职务便利,将户籍不在沙井镇的青年王子威、王坤林安排在沙井镇当年的义务兵入伍名单中应征入伍。
 
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发放义务兵优抚费过程中冒用“王子威、王坤林”的签名,将两人当年的优抚费银行卡领出,并于2009年1月从银行自动柜员机将王子威、王坤林两人当年的优抚费共计4800元支取,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王子威的优抚费2485元据为己有。
 
2.2008年年底冬季征兵中,被告人王某某受人之托,利用担任沙井镇武装部长的职务便利,将户籍不在沙井镇的青年曹杰、徐继月安排在沙井镇当年的义务兵入伍名单中应征入伍。
 
2009年11月,甘州区财政局将义务兵优抚费直接拨入农户粮食直补存折,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农户“王兴飞、王超、曹贤英、徐成德”的同意,将四人粮食直补存折账号上报财政局,财政局将王子威、王坤林、曹杰、徐继月当年的义务兵优抚费共计12000元(每人3000元)拨入王兴飞、王超、曹贤英、徐成德的粮食直补存折后,被告人王某某遂让王兴飞、王超、曹贤英、徐成德将该款取出并交与自己。
 
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王子威、曹杰、徐继月当年的义务兵优抚费共计9000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贪污义务兵优抚费1148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星、李国峰、甘林斌、王兴飞等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甘州区沙井镇水磨湾村委会、甘州区沙井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甘州区沙井镇九闸村民委员会及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存取款明细、农村义务兵优抚费发放花名册、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义务兵优抚费1148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审理了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型,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赃款11485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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