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于广西昭平县,汉族,大专文化,昭平县房产所副所长,住昭平县昭平镇凤凰花园小区。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4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5月27日恢复法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抽调到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当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另案处理)伙同何××(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以何××在昭平县金牛坪库区承包开路、回填土工程的虚假名义,由林××虚开回填土工程验收单,并叫梁某某在验收单上签名,由何××去昭平地方税务局开具税票,报账后套取填土、开路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
林××分给被告人梁某某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1年12月18日到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检察院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林××、梁××、梁××、罗××、卢××证言,付款单位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发票,记账凭证、支票存根、进账单,验收单,合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户籍证明,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现金存款凭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梁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贺州市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4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5月27日恢复法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抽调到昭平县金牛坪电站工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当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另案处理)伙同何××(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以何××在昭平县金牛坪库区承包开路、回填土工程的虚假名义,由林××虚开回填土工程验收单,并叫梁某某在验收单上签名,由何××去昭平地方税务局开具税票,报账后套取填土、开路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
林××分给被告人梁某某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1年12月18日到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检察院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林××、梁××、梁××、罗××、卢××证言,付款单位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发票,记账凭证、支票存根、进账单,验收单,合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户籍证明,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现金存款凭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梁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贺州市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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