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45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财政所所长,中共党员,西工区人大代表。
2009年4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235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洛阳市西工区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12月3日挪用1.1万元公款给李伟伟使用,于2008年7月9日挪用2万元公款借与许辉使用,所用公款案发后已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许某、耿某、蔡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案发后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退还,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9年4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235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洛阳市西工区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12月3日挪用1.1万元公款给李伟伟使用,于2008年7月9日挪用2万元公款借与许辉使用,所用公款案发后已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许某、耿某、蔡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案发后所挪用的公款已全部退还,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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