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6〕20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贷款诈骗,2016年2月23日被银川铁路公安处灵武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寄押于灵武市看守所。2016年3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经被告人樊某某本人申请,兰考农商银行将樊某某评为农户小额自助贷款授信户,授信额度为12万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隐瞒自己已不搞板材加工的事实,编造搞板材加工的虚假理由,在兰考农商银行孟寨支行贷款12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樊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外出,中断联系去向不明,拒不返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有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农户小额自助贷款评定档案、信用社借款借据、调查岗客户经理真实性调查承诺书一份、樊某某借款合同、经济档案、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樊某某贷款账户交易明细单据等。证人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樊某某、樊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李 楠
2016年9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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