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出生于河南省X县,X县XX镇人大代表,2005年5月16日任X县XX镇XX村村主任,2009年1月17日至今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X县人民检C院取保候审。
X县人民检C院以郏检刑诉[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县人民检C院指派检C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X县XX镇XX村村主任职务的便利,私开受灾烟农的印章从XX镇民政所领取2007年XX镇XX村烟叶受灾款
5550元(其中300元受灾款属于周某某应当领取),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款领取后没有给受灾烟农发放,而用于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姬某某、门某某等人的证言,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任免通知,收款收据、借条、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X县XX镇XX村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烟叶受灾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拨发给本村村民的烟叶受灾款5250元占为己有,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贪污数额不足1万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9日被X县人民检C院取保候审。
X县人民检C院以郏检刑诉[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县人民检C院指派检C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X县XX镇XX村村主任职务的便利,私开受灾烟农的印章从XX镇民政所领取2007年XX镇XX村烟叶受灾款
5550元(其中300元受灾款属于周某某应当领取),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款领取后没有给受灾烟农发放,而用于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姬某某、门某某等人的证言,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任免通知,收款收据、借条、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X县XX镇XX村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烟叶受灾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拨发给本村村民的烟叶受灾款5250元占为己有,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贪污数额不足1万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亦能积极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 ·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
- · 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被告人马某某做虚假平账,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 · 被告人汤某某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应当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