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4月1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通过白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庆云县**钢管有限公司,向河北**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玩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价税合计6%-7%开票费,涉案税额661466.83元,其中:
1.2016年3月4日至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通过白某某经营的庆云**管业有限公司,向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河北**玩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税额224965.56元。
2.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通过白某某经营的庆云**管业有限公司,向谭某某经营的河北**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税额436501.2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谭增峰、徐玉平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18年1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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