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刑诉〔2018〕26号
被告单位黄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006********,住所地黄石市**区**村**栋,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43岁,系黄石市**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6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与被告人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两次(自2017年11月13日至12月13日、2018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单位**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某(在逃)购买淮北市**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13884.09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648360.31元。以上增值税发票均在黄石市下陆区国家税务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同年8月至12月期间,**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刘某某购买淮北**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89096.31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人民币253146.3元。以上发票均在黄石市下陆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2017年6月22日,郭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黄石市**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青松
2018年3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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