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周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因玉环*甲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县*乙机械厂、玉环*丙机械有限公司、玉环*丁机械有限公司、玉环*戊机械厂五家企业进项税额不够抵扣,为了令该五家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被告人周某甲介绍该五家企业以支付票面金额8%开票费的方式从玉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介绍玉环*甲机械有限公司虚开金额341931.66元,税额58128.39元;介绍玉环县*乙机械厂虚开金额59830.55元,税额10171.20元;介绍玉环*丙机械有限公司虚开金额256435.89元,税额43594.11元;介绍玉环*丁机械有限公司虚开金额341903.50元,税额58123.60元;介绍玉环*戊机械厂虚开金额85490.72元,税额14533.43元,上述虚开金额合计1085592.32元,税额184550.73元。该五家企业均已将上述发票予以抵扣,并在案发后全部予以补缴。
2017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明;
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李某丙、丁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六查一联系;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18年3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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