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
2009年9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农校街小学门口,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8包,重15.2克。
经鉴定,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证明、所提取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尚能认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15.2克(38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09年9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农校街小学门口,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8包,重15.2克。
经鉴定,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证明、所提取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尚能认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15.2克(38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认定
-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多少克
- ·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
- ·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零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