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0)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购买冰毒、麻古等毒品供自己吸食。
同月23日下午2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冰毒净重9.91克、麻古净重2.9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当面称量记录、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当面称量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梁次生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书及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仍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提请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0)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购买冰毒、麻古等毒品供自己吸食。
同月23日下午2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冰毒净重9.91克、麻古净重2.9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当面称量记录、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当面称量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梁次生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书及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仍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提请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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