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5月17日出生。
辩护人王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225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贝果西饼店中关村店内,以人民币1万元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504张,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系真发票。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发票现依法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辩护人王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225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贝果西饼店中关村店内,以人民币1万元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504张,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系真发票。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发票现依法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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