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06-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邵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张秒,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西侧速八酒店门口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719张,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系真发票。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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