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曹集乡东靳庄村张庄组。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刑诉(20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家楼下叫骂,在曹集乡老曹集街西头将张某某的左眼打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系轻伤。
2011年1月30日张某某赔偿张某某29000元,已给付。
张某某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张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证人张1X、李X、靳XX、张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刑诉(20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家楼下叫骂,在曹集乡老曹集街西头将张某某的左眼打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系轻伤。
2011年1月30日张某某赔偿张某某29000元,已给付。
张某某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张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证人张1X、李X、靳XX、张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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