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06-0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从苏州市某医院危某等人处购买获取的孕妇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共计3500余条,以每条人民币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苏州市吴江区松某摄影店的姚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卜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姚某、危某、赵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劳动合同、接受证据清单、短信内容截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U盘、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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