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孙某为某公司法人兼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具有销售保健品的相关资质,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销售保健品。2018年X月,侦查机关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成分不属实,以销售假药罪将孙某等人拘留。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结合孙某的辩解,认为孙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且不明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系假药。据孙某辩解,孙某曾在公司会议中措辞强调禁止销售假药,且在销售过程中从未提及药品。律师团队强调在该类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主观明知,应综合考虑行为人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其主观故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结合孙某的辩解,认为孙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且不明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系假药。据孙某辩解,孙某曾在公司会议中措辞强调禁止销售假药,且在销售过程中从未提及药品。律师团队强调在该类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主观明知,应综合考虑行为人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其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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