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X月某日,曾某携带50万元假币与之前电话约定好需要购买假币的孙某见面交易。当日中午12时许,两人在约定的公交站台附近角落碰头,曾某将其中20万假币交给孙某,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曾某的部分涉案情节,涉案假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相对于孙某,曾某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低,孙某为犯意提起者,曾某系被动参与到案件当中。此外,律师团队指出曾某的涉案金额应重点关注,曾某随身携带50万假币的原因及主观动机存在争议,应当充分考虑曾某与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曾某的部分涉案情节,涉案假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相对于孙某,曾某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低,孙某为犯意提起者,曾某系被动参与到案件当中。此外,律师团队指出曾某的涉案金额应重点关注,曾某随身携带50万假币的原因及主观动机存在争议,应当充分考虑曾某与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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