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9日被库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聚集孟某某、王某某二人,并交代王某某联系其他女性,之后王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几人先后到达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小区一日租房内与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
2016年12月9日,经库伦旗公安局合法传唤,被告人田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伦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辽市科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实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聚集孟某某、王某某二人,并交代王某某联系其他女性,之后王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几人先后到达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小区一日租房内与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进行淫乱活动。
2016年12月9日,经库伦旗公安局合法传唤,被告人田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库伦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辽市科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实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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