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8-02-2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6204021955********,大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甘肃省**厅原副厅长(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19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2日重报本院审查。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中交**工程局驻甘肃办事处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4200000元。

2、2009年至2014年期间,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162647.11元、欧元7000元。

3、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甘肃**经贸公司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重油供应、风电设备运输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230000元。

4、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兰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程项目建设、子女工作安排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5、2011年至2012年期间,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安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程项目建设、为他人工作安排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50000元、价值人民币461995元的房产一套。

6、2014年6、7月份,河北**路桥工程公司张某某为了能够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得到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7、2010年中秋节前后,甘肃**冶金公司崔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子女工作安排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8、2013年10月,甘肃**路业公司营双项目办原副主任郭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作调整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杨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9、2013年至2014年期间,酒泉**段原党办主任赵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职务晋升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10、2014年6、7月份,酒泉**部干部贺某某为了能够在其转业安置过程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通过兰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孙某某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11、2008年春节,中铁**局二公司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程建设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2、2013年10月,武威**段职工王某某为了能够在其工作调整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通过兰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孙某某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3、2013年10月、2014年4月,金昌**局副局长王某某为了能够在其职务晋升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4、2013年11月,甘肃省**厅下属的**绿化公司职工汪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作调整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5、2014年4月,甘肃**工程公司柴某某为了能够在其工程项目建设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6、2014年7月,营双绿化**标段项目办原负责人许某某为了能够在其工作调整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通过兰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孙某某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7、2012年5、6月份、2014年春节前,甘肃**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能够在他人工作安排及重油供应业务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90000元。

18、2014年,酒泉**中心主任何某某为了能够在其职务晋升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80000元。

19、2011年至2012年,甘肃**招标代理公司、甘肃**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设备招标代理及隧道照明设备改造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杨某某人民币70000元。

20、2011年11月,酒泉**处原副处长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职务调整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1、2012年6、7月,兰州军区**部干部曾某某为了能够在其转业安置过程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通过甘肃**油品有限公司李德海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2、2013年12月,酒泉**局副局长闫某某为了能够在其职务晋升过程中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3、2013年4月,宝鸡至天水高速公路项目办工作人员王某某为了能够在其工作调整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关照并表示感谢,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4、2013年10月,甘肃**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朵某某为了能够在其子女工作安排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5、2014年5、6月,兰州**商贸有限公司梁某某为了能够在工程电缆供应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6、2011年冬天、2014年8月,定西**县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为了能够在他人工作安排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4万元。

27、2008年,中铁**局驻兰州办事处张某某为了能够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5000元的购物卡2张。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甘肃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某某、孙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52647.11元,欧元7000元,价值人民币461995元的房产一套。杨某某将上述款项存入银行或购买理财产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拥有总资产共计人民币24080565.95元,其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性支出364502.61元。被告人杨某某合法收入3086837.17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771389.11元(房产按合同价款计算,7000欧元按2012年欧元中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56747元),违法所得孳息1795793.22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尚有8791049.06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不能说明来源,且差额特别巨大。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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