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终获缓刑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汪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3日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正式批捕。
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也成为该赌场的股东,参与赌场经营及利润分配。四被告人先后租赁多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并雇佣了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洗牌、抽头、放哨等工作。四被告人按10%或5%不等的比例抽头渔利,并于当日赌博结束扣除工资、房租等费用后平均分配。该赌场经营期间,每日抽头渔利3000-5000元不等。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若是潘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9月6日,汪某某的家属面带哀伤地走进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我们诚心地接待她先坐下,再向我们讲述案情,我们非常有耐心的聆听着,智豪律师根据办案的经验,较快地了解了案情,便向她讲述其丈夫所涉嫌罪名的法律知识,并对其内心的疑点有争对性地进行解答,突出案件的重点。当事人在接受智豪律师免费提供的咨询服务后,对智豪律所刑辩的专业性充满信心,于是就与智豪签订委托。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即开展工作,当天下午就去会见了汪某某,向其讲解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关心汪某某的生活需要。之后,为进一步向其了解案情,以免遗漏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情发展的细节,主办律师数次会见被告人汪某某,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安抚当事人,努力为其树立对智豪律所的信心,从而减轻心理负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再由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如此凝结了智豪律所全体律师的智慧,便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同时主办律师愿用真情抚平被告人心中的波澜,用法律支撑起被告人脆弱的身板。
法庭辩护:
主办律师依托智豪刑事律师团队的集体智慧,迅速拟定出辩护意见和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1.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一般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只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因此“情节严重”是开设赌场罪法定刑升格的基本条件,要想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幅度内量刑,就必须对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进行判断,否则不能升格处罚。但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而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3.被告人汪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告人汪某某适用缓刑;4.被告人汪某某没有前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缴罚金并积极退赃,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庭审中,智豪主办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积极为被告人汪某某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利辩护。本案法官综合分析全案,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本案中,智豪律师为被告人汪某某争取到最大利益,制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策略,显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彰显智豪律师内心的法律正义,进而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委托人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汪某某及其家属还表示,体会到了智豪律所上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的辩护精神,为此表示十分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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