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智豪律师辩护终判缓刑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男,初中文化,重庆某有限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
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钱某、成某某、朱某出资成立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三人共同决策。该公司在未取得温州市xx汽车电喷系统有限公司和重庆市xx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生产销售部分假冒的“xx”注册商标的摩托车油开关。从2011年1月至同年11月,该公司共计生产假冒“xx”注册商标的摩托车汽油开关5.8万件,价值人民币18.91万元。
成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拘留。成某某被羁押后,成某某的家属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的刑事辩护。
2011年12月18日,智豪律师团队诚心接待成某某的家属,认真了解案情,对成某某涉及的罪名做了细致、详实的解析,成某某的家属听后对智豪律所刑辩的专业性十分有信心,满怀希望地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于2011年12月19日即刻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同时关心成某某的身心健康。在开庭前主办律师多次阅读案卷材料,认真分析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寻找案件疑点,进而做到在庭审中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成某某的合法权益。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与之交换意见,关心成某某的生活需要,如此,在所里的成某某便不会感到孤军奋战,故而相信智豪律所是其法律上的坚强后盾,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律所及其家人对他的关心。
智豪律所全体律师对此案还进行了集体讨论,主要争对此案的主要辩点展开讨论,主办律师经集体讨论后,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辩护方案。做好一切充分准备,在庭审中,主办律师为被告人成某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进行有效辩护,辩称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向法官证明被告人成某某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向法官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后,本案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免除了成某某的牢狱之灾,终圆夫妻早日团聚之愿。这一辩护结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并为智豪律师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为当事人着想的职业素养所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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