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次日被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宝安区石岩**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抽粒课拌料车间用高压气管打扫1号料筒的地面卫生时,其同事被害人颜某某在2号台工作。因王某某使用的高压气管的连接管打结绕在了一起,其在扯连接管的时候,高压气管的喷射口对到颜某某的臀部,之后颜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急救,经检查其大肠穿孔引起的腹膜炎。经法医鉴定,颜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高压气管;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7年11月27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次日被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宝安区石岩**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抽粒课拌料车间用高压气管打扫1号料筒的地面卫生时,其同事被害人颜某某在2号台工作。因王某某使用的高压气管的连接管打结绕在了一起,其在扯连接管的时候,高压气管的喷射口对到颜某某的臀部,之后颜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急救,经检查其大肠穿孔引起的腹膜炎。经法医鉴定,颜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高压气管;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7年11月27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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