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理栋、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账号为“wwwaXXXX”的微信(昵称为“涛Zzzz哥Ct”),并在相关微信聊天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共计48个,其中不重复淫秽视频46个。
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微信聊天群“好好学习,天天想上”(群号为36428XXXX@chatroom,群成员约500人,其中群成员李某位于海曙)传播淫秽视频7个。
2、同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微信聊天群“好好学习,天天想上”传播淫秽视频2个。
3、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群号为84626XXXX@chatroom的微信聊天群(群成员约5人)传播淫秽视频1个。
4、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微信聊天群“好好学习,天天想上”传播淫秽视频38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手机照片,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成员情况,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核查,鉴定报告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
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顾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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