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前任**市**科长,河北省**市人,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受贿罪,2011年11月4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8月3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案发前任**科员,河北省**人,住**市**家园**号**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9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前任**科长,河北省**市人,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9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部门受理后,决定一并审查起诉,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规模较大的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的企业进行调研,并附有调研提纲。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河北航天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光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了调研,王某某只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即确定该三家企业为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料的企业,并依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形成了调研报告,进行上报。2013年10月,在绿光公司申报3000万公斤生物有机肥加工扩建项目时,王某某在明知该公司并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产业化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仍然积极为该公司进行了申报,并且也未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被告人朱某某身为**科员,参与了该项目的调研、考察和申报工作,但其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既未对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未对其提出异议,只是按照王某某的要求,组织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相关考察意见、核查报告等文件中签名。被告人刘某某身为**科长,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未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只是为了完善项目申报材料,便在相关考察意见、核查报告等文件中签名、盖章。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绿光公司顺利通过立项审查,骗取了国家农业开发资金26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该项目考察、申报过程中,绿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多次请王某某吃饭、洗浴。为使该项目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考察、申报、验收,王某甲分三次给王某某现金7万元。据王某某供述,其是受王某甲之托,将该7万元钱分多次送给了来黄骅考察、验收该项目的上级部门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2.沈焕辰、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张敏捷
2016年11月15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前任**市**科长,河北省**市人,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受贿罪,2011年11月4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8月3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案发前任**科员,河北省**人,住**市**家园**号**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9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案发前任**科长,河北省**市人,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检察长决定2016年9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部门受理后,决定一并审查起诉,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规模较大的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的企业进行调研,并附有调研提纲。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河北航天绿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光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了调研,王某某只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即确定该三家企业为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料的企业,并依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形成了调研报告,进行上报。2013年10月,在绿光公司申报3000万公斤生物有机肥加工扩建项目时,王某某在明知该公司并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产业化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仍然积极为该公司进行了申报,并且也未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被告人朱某某身为**科员,参与了该项目的调研、考察和申报工作,但其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既未对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未对其提出异议,只是按照王某某的要求,组织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相关考察意见、核查报告等文件中签名。被告人刘某某身为**科长,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未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只是为了完善项目申报材料,便在相关考察意见、核查报告等文件中签名、盖章。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绿光公司顺利通过立项审查,骗取了国家农业开发资金26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该项目考察、申报过程中,绿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多次请王某某吃饭、洗浴。为使该项目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考察、申报、验收,王某甲分三次给王某某现金7万元。据王某某供述,其是受王某甲之托,将该7万元钱分多次送给了来黄骅考察、验收该项目的上级部门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2.沈焕辰、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张敏捷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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