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301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3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文伟、张某甲、陈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洗溪大众餐馆吃晚饭。期间,文伟等人商量饭后去白沙找张某乙(已判决)等人斗殴,随后文伟带张某甲、陈某某先开车赶往泸溪县白沙镇,被告人文某某、周某甲在洗溪镇邀约舒某某、李平、邓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后五人从洗溪坐班车赶往白沙。文某某等人在白沙镇朝阳路段发现张某乙、徐某某(已判决)后,便电话联系文伟。文伟叫文某某等人去司法局出租房找张某甲、陈某某取砍刀。文某某等人取来砍刀、杀猪刀后到茗兰阁接文伟,再到金源宾馆接舒某某。后文伟叫李平驾车到金港商贸城外仙泉鱼馆对面,文伟、杨辉、文某某三人下车到一门面内取来两根单管散弹枪,然后李平驾车前往百纺动漫城外在车上文伟、张某甲将散弹枪子弹上好,分别交给周某甲和陈某某,随后文伟又从身上将手枪拿出来交给李平,并嘱咐拿枪三个人看见张某乙之后就开枪,同时叫文某某随三人一起去,招呼他们,叫其他人都在车上等。李平从百纺动漫城外看见张某乙后,便对张某乙开枪,因枪支故障未击发,随后张某乙逃跑,周某甲、陈某某等人持枪追赶张某乙,徐某某发现有人追赶张某乙,马上掉头往菜市场方向逃跑,文伟、舒某某、邓某某、文某某等人见状便从车上取出砍刀、杀猪刀立即去追砍徐某某,张某甲驾车接应,文伟等人追至金源宾馆外便上张某甲驾驶的面的车逃离现场。文伟等人追砍张某乙之后两、三天,张某乙、徐某某、瞿某某(已判决)、张华、“阿喜”(身份暂未查明)五人得知洗溪伢儿会到辛女广场外平安租车公司去退车,便在附近等候,当天下午5、6点钟杨明到平安公司去退车,被张某乙等人抓住,张某乙等人从杨明处问出文伟等人下落后,当晚张某乙、徐某某、瞿某某、张华、“阿喜”五人持刀到洗溪找文伟、张某甲等人,伺机报复未果。
2013年11月12日下午,文某某、舒某某、邓某某三人在金源宾馆开房,文某某接到胡雄(已判决)电话,讲因为贩卖毒品的事情与人发生纠葛,要求文某某去帮忙谈判,随后文某某、舒某某、邓某某三人到茗胜茶楼陪胡雄与人谈判,谈判中文某某称认识对方,便帮助胡雄与其和解,然后离开了。三人回到金源宾馆不久,文某某再次接到胡雄电话,讲又被人威胁了,文某某就邀约张某甲、邓某某携带杀猪刀去给胡雄帮忙,文某某称对方可恶,要去就把那个人砍了。文某某三人与胡雄一起打的到兴沙小区内英姿美休闲城外面,胡雄指着坐在英姿美外面摩托车上的李某某(已判决)讲就是他,然后文某某等人就走近李某某,李某某见胡雄带人一起来的,就问胡雄带人来难道是准备砍他,随即,接着文某某就把李某某推了一手,李某某正欲还手,张某甲也冲上来帮忙掐住李某某,然后文某某就抽出杀猪刀往李某某手臂上砍了一刀,李某某跑进英姿美旁边的楼上,文某某等人才没有追砍。李某某被砍后就通知了杨某乙、覃世元、杨麒、王某某、包云云(均已判决)、田继三等人。杨某乙等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在兴沙外面与李某某汇合,并发现有三个人从兴沙外面经过,李某某认为是刚才追砍他的洗溪人,就和杨某乙等人持刀追砍,那三个人往派出所方向跑,李某某等人追到棉麻土产公司外面辰溪粉店那里就没有继续追砍了。然后又携带刀具坐了一辆的士在街上找洗溪人,也都没有找到。在的士上时,李某某就联系了瞿某某,瞿某某将李某某等人叫到鸿福宾馆,并在鸿福宾馆将李某某被洗溪张某甲等人追砍的事情告诉张某乙,要求张某乙帮忙一起搞洗溪人,张某乙就从合水带了徐某某、“阿喜”、杨某甲、印玉林、谭金水等人从合水包车赶到白沙,瞿某某将杨某乙、李某某等人安排到金港宾馆,在金港宾馆等张某乙。张某乙来后与李某某叫来的十几人汇合,然后分别坐车、打的到百纺动漫城找文伟、张某甲等人,在动漫城没有找到又到金源宾馆找,到金源宾馆张某乙等人将砍刀、杀猪刀都拿出来,并用刀敲门,大声叫骂要找洗溪文伟和张某甲,张某乙还将手枪拿出来并上膛,舒某某、李平、符丽交(已判决)、陈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内听到叫骂的声音,知道是张某乙等人就不敢做声,随后宾馆老板符稀松出面将张某乙等人劝走。张某乙走后符丽交马上将情况告诉文伟,文伟叫符丽交联系文某某等人,文某某、张某甲、邓某某三人接到电话后,打的到和韵茶楼后杂房内将两根单管散弹枪取了并带到金源宾馆。张某乙等人离开金源宾馆后又到司法局文伟等人出租房找洗溪人,没有找到,随后再次返回金源宾馆,在金源宾馆外与文某某、张某甲、邓某某、符丽交、李平、陈某某相遇,双方对冲时,文某某持单管散弹枪开了一枪,张某乙等人四散逃跑,张某甲追至金源宾馆对面菜市场巷子时持单管散弹枪开了一枪,随后逃跑。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寄押审批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舒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徐某某、谭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瞿某某、杨某乙、杨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州公物鉴(痕迹)字[2013]249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艳
2017年7月20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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