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已判决)因曾经被谭某乙砍伤过,故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9月25日,张某甲获悉谭某乙正在泸溪县浦市镇金鑫音乐茶座内,当日13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某和李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甲赶往金鑫音乐茶座,其中张某甲携带一把猎枪,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丙五人持砍刀,在音乐茶座内找到谭某乙后,刘某某等人跑在前面持砍刀朝谭某乙砍,张某甲跑在后面,谭某乙被砍后从茶座后门逃跑,而张某甲、刘某某等人随后一路追砍至姚某某水果店,在追赶过程中,张某甲持枪从茶楼跑到浦阳路诚信大药店外时,猎枪走火击发。在追砍中,谭某乙的头部、左背、右肩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谭某乙右侧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属轻伤。
2011年2月17日,王某丙欲报复谭某甲,当晚19时许,谭某甲发现被王某丙跟踪,遂打电话给苏某某、唐欢邀约了米某某、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银井冲村汇合,与王某丙相约斗殴。王某丙邀约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丁、罗某某、张某丙等十余人(均已判决)等十余人持刀到浦市**村桥汇合。双方相遇后发生互殴,造成王某丁、米某某、王某甲、张德明等多人受伤。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向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邓某某、雷某某、向某乙、姚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苏某某、赵某某、陈某甲、米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张某丙、王某丁、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泸公刑鉴法字[2008]93号、泸公法鉴伤字[2011]038号及补充鉴定、湘沅司鉴[2011]临鉴字第25号、泸公刑鉴伤字[2011]40号、泸公法鉴伤字[2011]06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泸公刑勘[2008]8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张某甲等人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应他人邀约,成帮结伙与他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王某丙等人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光辉
2017年9月7日
来源: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3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已判决)因曾经被谭某乙砍伤过,故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9月25日,张某甲获悉谭某乙正在泸溪县浦市镇金鑫音乐茶座内,当日13时许,张某甲伙同刘某某和李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甲赶往金鑫音乐茶座,其中张某甲携带一把猎枪,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丙五人持砍刀,在音乐茶座内找到谭某乙后,刘某某等人跑在前面持砍刀朝谭某乙砍,张某甲跑在后面,谭某乙被砍后从茶座后门逃跑,而张某甲、刘某某等人随后一路追砍至姚某某水果店,在追赶过程中,张某甲持枪从茶楼跑到浦阳路诚信大药店外时,猎枪走火击发。在追砍中,谭某乙的头部、左背、右肩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谭某乙右侧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属轻伤。
2011年2月17日,王某丙欲报复谭某甲,当晚19时许,谭某甲发现被王某丙跟踪,遂打电话给苏某某、唐欢邀约了米某某、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银井冲村汇合,与王某丙相约斗殴。王某丙邀约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丁、罗某某、张某丙等十余人(均已判决)等十余人持刀到浦市**村桥汇合。双方相遇后发生互殴,造成王某丁、米某某、王某甲、张德明等多人受伤。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向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邓某某、雷某某、向某乙、姚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苏某某、赵某某、陈某甲、米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张某丙、王某丁、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泸公刑鉴法字[2008]93号、泸公法鉴伤字[2011]038号及补充鉴定、湘沅司鉴[2011]临鉴字第25号、泸公刑鉴伤字[2011]40号、泸公法鉴伤字[2011]06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泸公刑勘[2008]8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张某甲等人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应他人邀约,成帮结伙与他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王某丙等人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光辉
2017年9月7日
来源: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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