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26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新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5年10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腾讯QQ账号**********创建QQ群“**群”(账号*********),将群地址设在唐山市**KTV,群内成员达484人,群内有视频文件245个,可下载视频文件222个,其中孙某某上传视频文件200余个。经鉴定,该群内的182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绍平
2016年7月6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26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新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5年10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腾讯QQ账号**********创建QQ群“**群”(账号*********),将群地址设在唐山市**KTV,群内成员达484人,群内有视频文件245个,可下载视频文件222个,其中孙某某上传视频文件200余个。经鉴定,该群内的182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绍平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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