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xxxxxxxxxxxx,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部县xx镇xx村x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关注,利用QQ(号码2779474767),创建名字为“视频交流协会”的QQ群(号码518125876),群内人数共计62人,并在其位于南充市南部县xx镇xx村x社的家中,通过绵阳市盐亭县的IP地址接入网络,在群内传播视频文件。至案发时止,杨某某在该群内发布视频文件共计81部,经鉴定,其中55部为淫秽视频文件。后杨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晗
2016年9月28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xxxxxxxxxxxx,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部县xx镇xx村x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关注,利用QQ(号码2779474767),创建名字为“视频交流协会”的QQ群(号码518125876),群内人数共计62人,并在其位于南充市南部县xx镇xx村x社的家中,通过绵阳市盐亭县的IP地址接入网络,在群内传播视频文件。至案发时止,杨某某在该群内发布视频文件共计81部,经鉴定,其中55部为淫秽视频文件。后杨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晗
2016年9月28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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