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西宁市人民检查院起诉

2018-02-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路**号,住租住**市***园**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4日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在米聊中创建“****交流群”,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米聊群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员,在发现群中有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而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截止案发时,名为“****交流群”的米聊群成员达294人。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并远程勘验“生活经验交流群”聊天记录,经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宁公鉴字(2016)49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审的《米群“生活经验交流群”3382664》的取证光碟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宁公鉴字(2016)49号文件;4.视频资料:远程勘验文件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互联网建立聊天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294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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