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乡**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裴某某在其使用的移动电话机上通过互联网“**”的聊天软件,创建了群主为“****”、群名称为“**幼儿园”的聊天群。后其多次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广场**栋**单元**室内,在该聊天群中转发共计44部视频文件。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上传至“**聊**幼儿园群”中的四十四部视频为淫秽电影视频文件。
经侦查,被告人裴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调取证据通知书、**科技有限公司绑定手机号、IP地址查询回执单、互联网用户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及其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立新
2016年8月17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乡**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裴某某在其使用的移动电话机上通过互联网“**”的聊天软件,创建了群主为“****”、群名称为“**幼儿园”的聊天群。后其多次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广场**栋**单元**室内,在该聊天群中转发共计44部视频文件。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上传至“**聊**幼儿园群”中的四十四部视频为淫秽电影视频文件。
经侦查,被告人裴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调取证据通知书、**科技有限公司绑定手机号、IP地址查询回执单、互联网用户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及其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立新
2016年8月17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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