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16年6月23日因传播淫秽物品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7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云某某使用小米账号为“流云”455471677的公会昵称在“临河乱聊群中”共上传247部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其中97部可以正常观看。2016年7月6日,巴彦淖尔市淫秽物品鉴定中心对97部疑似淫秽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 83部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明知是淫秽物品进行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万仁
2016年11月7日
来源:内蒙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16年6月23日因传播淫秽物品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7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杭锦后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云某某使用小米账号为“流云”455471677的公会昵称在“临河乱聊群中”共上传247部疑似淫秽视频文件,其中97部可以正常观看。2016年7月6日,巴彦淖尔市淫秽物品鉴定中心对97部疑似淫秽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 83部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明知是淫秽物品进行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万仁
2016年11月7日
来源:内蒙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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