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2-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龙华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6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从2016年7月开始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中,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梁某某共向群众张某某传播淫秽视频55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5元。11月17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该55个视频。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该55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材料,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登记资料、聊天信息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娟  吴萏   
2017年2月15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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