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微山县**镇**村**街**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七、八月份,贾某某(已判决)建立一个群号为*********名为“群狼会友”的QQ群,并通过主动添加和同意申请的方式添加大量群成员,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四人已判决)先后加入该群并成为管理员,行使管理员权限。后该群因发布大量淫秽色情视频被举报。经泊头市公安局侦查,该群成员己达到500名,发布色情视频466部,经鉴定其中的140部视频录像属于淫秽色情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同案犯贾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泊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泊头市公安局侦查取得的QQ群发布的淫秽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广营
助理检察员:贾荣鹤
2017年6月22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微山县**镇**村**街**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七、八月份,贾某某(已判决)建立一个群号为*********名为“群狼会友”的QQ群,并通过主动添加和同意申请的方式添加大量群成员,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四人已判决)先后加入该群并成为管理员,行使管理员权限。后该群因发布大量淫秽色情视频被举报。经泊头市公安局侦查,该群成员己达到500名,发布色情视频466部,经鉴定其中的140部视频录像属于淫秽色情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同案犯贾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泊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泊头市公安局侦查取得的QQ群发布的淫秽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广营
助理检察员:贾荣鹤
2017年6月22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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