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7年4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于2017年9月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同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曾是妇女兰某某的情人,后因兰某某不愿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便产生报复心理。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其手机拍摄了与兰某某性交的照片,兰某某还将其阴部、乳房、裸体照片发至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上。2017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北海市海城区**村与兰某某发生冲突时取走其手机。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将兰某某的号手机卡装在其某某牌手机上并登陆兰某某的微信号。之后至4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其与兰某某性交的照片及兰某某的阴部、乳房、裸体照片共计12张,通过微信群发给叶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陈某乙、许某某、韦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陈某丙等55名兰某某的微信****,共计传播淫秽图片共660张。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传播的上述照片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
2017年4月13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村**楼**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陈某甲处缴获了作案工具某某牌手机一台。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淫秽物品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庞乾斌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7年4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于2017年9月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同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曾是妇女兰某某的情人,后因兰某某不愿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便产生报复心理。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其手机拍摄了与兰某某性交的照片,兰某某还将其阴部、乳房、裸体照片发至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上。2017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北海市海城区**村与兰某某发生冲突时取走其手机。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将兰某某的号手机卡装在其某某牌手机上并登陆兰某某的微信号。之后至4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其与兰某某性交的照片及兰某某的阴部、乳房、裸体照片共计12张,通过微信群发给叶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梁某某、陈某乙、许某某、韦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陈某丙等55名兰某某的微信****,共计传播淫秽图片共660张。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传播的上述照片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
2017年4月13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村**楼**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陈某甲处缴获了作案工具某某牌手机一台。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淫秽物品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庞乾斌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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