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手机互联网以“身某某”为用户名,在“兰州某某”网站发布含有淫秽色情信息帖文14篇。经鉴定,其中9篇帖文均属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24522次,回帖13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 雪
代理检察员:徐忠宏
2017年11月9日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手机互联网以“身某某”为用户名,在“兰州某某”网站发布含有淫秽色情信息帖文14篇。经鉴定,其中9篇帖文均属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24522次,回帖13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 雪
代理检察员:徐忠宏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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