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微信账户(微信号:*****l20,微信昵称为“*****4023”)在吕某某(另案处理)创建的微信群“**公司”(群内成员277 人)内使用群内昵称“********谢谢”发布大量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群“**公司”发布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1个、链接3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8年1月2日
来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微信账户(微信号:*****l20,微信昵称为“*****4023”)在吕某某(另案处理)创建的微信群“**公司”(群内成员277 人)内使用群内昵称“********谢谢”发布大量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微信群“**公司”发布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1个、链接3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8年1月2日
来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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