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进入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拓展业务、送货及收取货款等工作。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收取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客户的货款,其中收取中山市东区永顺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7771元,收取中山市南区乐华五金店货款人民币人民币4872元,收取中山市沙溪镇建顺五金店货款人民币3348元,收取中山市南区恒发塑胶行货款人民币2345元,收取中山市东区远晶五金店货款人民币628元,收取中山市环宇机电店货款人民币1472元,收取中山市东区志诚五金店货款人民币33549.7元,收取陈某某凤货款人民币5099元。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取上述8家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6212.7元后,携款潜逃。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Ο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进入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拓展业务、送货及收取货款等工作。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收取中山市安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客户的货款,其中收取中山市东区永顺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7771元,收取中山市南区乐华五金店货款人民币人民币4872元,收取中山市沙溪镇建顺五金店货款人民币3348元,收取中山市南区恒发塑胶行货款人民币2345元,收取中山市东区远晶五金店货款人民币628元,收取中山市环宇机电店货款人民币1472元,收取中山市东区志诚五金店货款人民币33549.7元,收取陈某某凤货款人民币5099元。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取上述8家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6212.7元后,携款潜逃。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Ο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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